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債務人 沈明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9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5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47,28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台南市私立永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擔任護
理師,計薪方式採月薪制,工作日數依勞基法規定採一例一休,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有全勤津貼,加班並非常態,機構過去並未固定發放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為29,158元(已包含固定薪資、全勤獎金及職務津貼,並已扣除勞保費504元、健保費338元),有台南市私立永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6年10月11日函、債務人106年8月7日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同年9月20日補正狀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長女林△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長子林
▽湋(民國97年6月21日)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參債務人前任配偶甲○○名下並無財產,目前擔任工地臨時工,日薪約1,500元,其收入及經濟狀況並非顯著優於債務人,而因債務人兩名子女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則債務人主張與前任配偶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用,每月支出每名子女各3,667元扶養費用,自屬合理,此分別有債務人、前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4年至105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6年6月23日補正狀等附於本卷可憑。
㈢而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20,420元,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8,782元【11,448+(7,334÷2)×2=18,782】,然觀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原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賃屋使用,然於106年8月離婚後,已遷離原租屋址,另覓適當地點租屋,每月租金支出為5,000元等,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附於本卷可憑,核債務人支出租金數額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水準,堪認本件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18,144元全數提列用以清償(原保單解約金18,100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乃同意提列18,144元用以清償債務,是分72期清償,各期清償金額為252元),亦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0日函、債務人106年10月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
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18,100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90,000元(計算期間:103年10月起至105年9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僅於104年8月至10月間有每月收入約30,000元;計算式:30,000元×3=90,000元),有債務人106年1月20日補正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36,059元【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公告之104、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7,083÷2)×2〉×15+〈11,448元+(7,083÷2)×2〉×9=436,059】,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47,28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尚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全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2.5%,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
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仍存在撙節空間。然查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其於106年8月16日與前任配偶甲○○離異後,獨自遷出租屋住用,已如前述,則觀債務人除定期支付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用共7,334元外,伊係將生活費用中之5,000元分配予租屋費用,其餘款項8,086元則用於支付食、衣、住、行、醫療與電信開支,亦據其提出相關費用等支出單據(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醫療費用繳納證明)等件為憑,核其支出用途及數額尚無逾情之處,債權人當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及受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99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52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877,410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647,280元。││4、清償成數:22.5%。││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中國信託商業│317,834│11.05%│993│71,49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國泰世華商業│291,790│10.14%│912│65,6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聯盛財信股份│59,360│2.06%│185│13,320│││有限公司│││││├──┼──────┼─────┼────┼────────┼──────┤│四│乙○(台灣)商│1,306,698│45.41%│4,082│293,90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遠東國際商業│287,337│9.99%│898│64,65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勞動部勞工保│37,234│1.3%│117│8,424│││險局│││││├──┼──────┼─────┼────┼────────┼──────┤│七│富邦資產管理│303,662│10.55%│949│68,328│││股份有限公司│││││├──┼──────┼─────┼────┼────────┼──────┤│八│凱基商業銀行│273,495│9.5%│854│61,48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877,410│100﹪│8,990│647,28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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