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泰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泰安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4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泰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2之罪,編號
3、4之罪,分別符合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泰安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3年度易第862號、103年度嘉簡字第99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5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393號等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編號1、2所示之罪,編號3、4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103年11月03日(採尿│││犯罪日期│103年09月11日│前回溯96小時內)│103年03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103號│字第1303號│毒偵字第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2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01月19日│104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62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1號││判決││││││├────┼──────────┼──────────┼──────────┤││判決│104年01月19日│104年02月06日│104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2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3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393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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