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揚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揚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范揚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
101年10月5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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