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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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
日起,逾期第一個月至第二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