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27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乙○○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參佰伍
拾參元,及其中肆萬參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
)部分每月加計陸佰元違約金,應付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參萬
壹仟參佰捌拾參元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
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計陸佰元違約金,應付違
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