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27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乙○○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參佰伍
  拾參元,及其中肆萬參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
  )部分每月加計陸佰元違約金,應付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參萬
  壹仟參佰捌拾參元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
  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計陸佰元違約金,應付違
  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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