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國旭 即欣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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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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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率│遲延利息(自下列之日│
││(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
││││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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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230元│5%│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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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6,938元│5%│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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