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65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丙○○
4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