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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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4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