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1號
原   告  呂倉斌
被   告  黃文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計算式:宜
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
×原告陳報其所有鐵皮建物占複丈成果圖編號A斜線部分之面積
58.8平方公尺=9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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