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1號
原 告 呂倉斌
被 告 黃文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計算式:宜
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
×原告陳報其所有鐵皮建物占複丈成果圖編號A斜線部分之面積
58.8平方公尺=9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