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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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守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104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修正 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廖守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已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4及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及5至11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2年12月28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附表:受刑人廖守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1.18│101.01.15│100.09.14.11時20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27│101.07.27│101.08.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101年度訴字第1163號│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決├────┼───────────┼───────────┼───────────┤││判決確定│101.08.13│101.08.13│101.08.27│││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507號(編號1-11已定應│9507號(編號1-11已定應│10542號(編號1-11已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11.02.9時47分許採│100年12月初某日│100.12.05.11時30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27│101.08.27│101.08.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349號│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決├────┼───────────┼───────────┼───────────┤││判決確定│101.08.27│101.08.27│101.08.27│││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542號(編號1-11已定│10543號(編號1-11已定│10543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2.21│101.02.22│101.01.18.10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101年度偵字第172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17│101.08.17│101.10.0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101年度訴字第2160號││決├────┼───────────┼───────────┼───────────┤││判決確定│101.09.10│101.09.10│101.10.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29號(編號1-11已定│10629號(編號1-11已定│13267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6.27.23時許│101.06.27.21時許│101.05.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101年度偵字第140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02│101.11.02│102.01.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101年度訴字第2356號│101年度易字第3670號││決├────┼───────────┼───────────┼───────────┤││判決確定│101.11.02│101.11.02│102.02.18│││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518號(編號1-11已定│13518號(編號1-11已定│210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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