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第52號附民原告 張明東
王淑茜 附民被告 姚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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