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9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 徐茂森徐富源 有債權,因而代位徐茂森即徐富源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 徐芳麟 遺有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惟徐芳麟除起訴狀所載遺產外,尚有其他不動產,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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