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9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 徐茂森 即 徐富源 有債權,因而代位徐茂森即徐富源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 徐芳麟 遺有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惟徐芳麟除起訴狀所載遺產外,尚有其他不動產,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