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莘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莘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