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22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鄧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