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黃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秋雄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1,672元整。
1.其中89,076元整,自民國101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82,596元整,自民國101年0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67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秋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年息百分之│││89076││2月18日起││13.99│││元│││││├──┼───┼─────┼──────┼──────┼───────┤│002│新臺幣│黃秋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年息百分之│││82596││1月25日起││14.3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秋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076││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2│新臺幣│黃秋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596││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