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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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99號異議人即受刑人配偶 江吳美燕 受刑人 江林山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以102年度執甲字第7565號所為之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法院判決就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所諭知者,只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應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酌有無「受刑人倘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資為判斷,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予檢察官考量具體個案之犯罪特性、犯罪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情事以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唯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檢察官裁量權行使之必要,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誠就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妥為考量,難認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江林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交簡字
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受刑人自102年8月27日起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現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565號執行卷宗、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核閱無訛。而異議人於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聲請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審酌異議人已第
5次酒醉駕車,且於95年、96年、101年間陸續再犯酒駕,均經罰金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次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9毫克,酒醉程度極高,可知有酒駕惡習,惡性重大,認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於同日不准易科罰金,有該案執行卷內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可憑。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⑴於95年間,已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⑵再於96年間,復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確定;⑶復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又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此次竟又於102年5月
7日晚間,再犯本件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且經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達0.79毫克,有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866號判決可參,顯見受刑人一再酒醉駕車,不知戒慎悔改,並曾受2次罰金、2次准許易科罰金之寬典,仍再犯本件犯行,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尤罔顧公共往來之交通安全,本件如循前例,對受刑人准許易科罰金,顯無從收矯治之效,復難以維持法秩序,認執行檢察官不准其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
㈢異議狀雖稱:受刑人患有氣喘,且前經口腔癌手術,需定期
回診,去年亦開刀治療脊椎,且有皮膚病等語,然查,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函詢受刑人身體狀況,經其回覆結果:受刑人…氣喘病症於102年11月6日經胸腔內科醫師診視後簽註「病人目前因氣喘病疾,需長期使用吸入型用藥,並規則於門診追蹤」,腎結石病症於102年11月13日經腎臟科醫師診視後簽註「以超音波掃描發現病人右腎結石,約
5至6公分,宜門診續追蹤治療」,口腔癌病症於102年11月15日經耳鼻喉科醫師診視後簽註「病人約6至7年前因口腔癌於長庚醫院手術,目前無復發跡象,建議半年追蹤一次」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102年11月22日桃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可知受刑人之身體狀況,僅需定時回診用藥,尚無礙於執行檢察官對是否「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認定,自不得執之而謂執行檢察官指揮將受刑人發監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
㈣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檢察官否准本件受刑人易科罰金
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