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彬┌─────────────────────────────────────────────┐│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