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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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聲請人 劉門翠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親子血緣鑑定報告,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為補正,原告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另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固定有明文,惟此以其原提起之訴訟業經提供證明用之證據為前提,倘其原提起之訴訟不合法,其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自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故本院命聲請人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親子血緣鑑定報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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