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柏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32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該日為中秋節補假之休息日,經本院延展至104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宣判日復因「杜鵑」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停止上班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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