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87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9號
106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10、6769、6850、7092、7136、7137、7259、7289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7919號、105年度偵字第90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2、8、12、20至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編號3至7、9至11、13至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品及金錢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俊星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附表編號1、2、8、13、14、20、22所示之人分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參本院987卷第149頁,本院41卷第43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警754卷第1至4頁,警891卷第1至2頁,警241卷第1至5頁,警651卷第6至8頁,警996卷第1至2頁,警916卷第1至4頁,偵6510卷第14至15頁,偵919卷第14頁,偵003卷第14頁至背面),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241卷第8頁至背面,警651卷第11頁至背面、13至14、16至17、19頁至背面、21至22、24至26、28頁至背面,警891卷第6至8頁,警754卷第15至16頁,警011卷第8至9頁,警015卷第11頁至背面,警251卷第8至9頁,警374卷第8至10頁,警996卷第5頁至背面,警916卷第7頁至背面、10至11、14頁至背面、18頁至背面、20至21、23至24頁),復有被害報告、現場照片(附表編號1至3、5至7、12至
14、18至20)、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附表編號4至5、8、13至14),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7)、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附表編號20)、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參警241卷第11至13頁,警651卷第30至44、46至52頁,警374卷第12至21頁,警754卷第5至14、17、20至21頁,警011卷第12至13頁,警015卷第14至15頁,警251卷第12、14頁,警996卷第9頁,警916卷第26至31頁),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8、12、20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編號3至7、9至
11、13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受有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犯附表所示犯行,除編號8、13、14外,其餘均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人前,主動向員警供承,此有警詢筆錄、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查(參警754卷第14頁,警891卷第1至5頁,警241卷第1至5頁,警996卷第1至2頁,警916卷第1至4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到庭接受裁判,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均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詎仍不知悔改,仍為本案22次之竊盜犯行,顯然對於他人財產之所有權欠缺尊重,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應值非難;2.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自首犯罪,然均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惟附表編號10、15至16所示之人表示對於本案沒有意見,願意原諒被告(參本院41卷第37頁),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人均表示對於本案沒有意見(參本院41卷第37頁,本院1089卷第37頁,本院987卷第82-1頁);3.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4.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服刑前職業工,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狀況,入監前與父母親同住,家中經濟狀況小康(參本院987卷第1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附表編號1至2、4、8、12至15、17至18、2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價金,係被告將竊得物品變賣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5至6、9至11、13、14、
16、19、21犯罪所得欄所示物品係被告竊得之物,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7、20所示機車、手機,業經交還被害人 詹宜庭 、告訴人 張楊麗 (參警754卷第17頁,警374卷第1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竊得之物及變賣之│被害人/│行竊方式│論罪科刑│犯罪所得│││││價錢│告訴人│││││││││││││├──┼────┼────┼────────┼────┼─────┼─────────┼───────┤│1│105年5月│ 嘉義縣梅 │NOKIA牌行動電話1│ 曹鄧柳 │侵入住宅內│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參佰元。│││初某日凌│山鄉雙溪│支(變賣所得300││徒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晨1時許│村外湖15│元)。│││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號││││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5年6月│嘉義縣梅│珍珠項鍊3條、黃│曹鄧柳│侵入住宅內│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貳仟陸佰│││15日上午│山鄉雙溪│金耳環1個(變賣││徒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元。│││7時許│村外湖15│所得2,600元)。│││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號││││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5年7月│嘉義縣大│土地公神像上紅包│ 江有仁 │徒手行竊│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壹仟貳佰│││初某日│ 林鎮 三塊│2個(現金1,200元│││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元。││││厝15號隆│)。│││,如易科罰金,以新│││││天宮││││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5年7月│嘉義市中│HTC手機1支(變賣│ 溫長溪 │徒手行竊│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壹仟貳佰│││4日6時40│正路689│所得1,200元)。│││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元。│││分許│巷1號西││││,如易科罰金,以新│││││安宮││││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5年7月│嘉義市林│現金265元。│ 吳彥賢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貳佰陸拾│││7日下午2│森東路69││││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伍元。│││時17分許│巷7號門││││,如易科罰金,以新│││││口前地靈││││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5年7月│嘉義市西│愛心零錢箱2個(│ 陳家緣 │徒手行竊│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參佰元。│││10日○○○區○○街│內有300元)。│││犯,處有期徒刑參月││││3時許│62號素食││││,如易科罰金,以新│││││餐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5年7月│嘉義縣梅│車牌號碼000-000│詹宜庭│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16日晚上│山鄉梅北│號普通重型機車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8時許│ 村中山路 │輛(已發還被害人│││,如易科罰金,以新│││││130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5年7月│嘉義 市東 │行動電話2支、數│ 許重信 │侵入住宅內│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貳仟伍佰│││17日凌晨│區北門里│位相機1臺(變賣││徒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元。│││2時55分│成仁街│所得2,500元)。│││徒刑捌月。未扣案犯││││許│265巷6號││││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5年7月│嘉義縣新│58度金門高粱酒3│ 林永宏 │徒手行竊│劉俊星犯竊盜罪,累│58度金門高粱酒│││20日下午│港鄉新民│瓶。│││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參瓶。│││6時許│路53號新││││,如易科罰金,以新│││││港奉天宮││││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8度金門高粱酒參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5年7月│嘉義市國│零錢200元。│ 吳碧芳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貳佰元│││下旬某日│華街138││││犯,處有期徒刑參月│││││號幼稚園││││,如易科罰金,以新│││││門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5年8月│雲林縣斗│高粱酒2瓶,大同│ 鄭竹成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高粱酒貳瓶及大│││上旬某日│南鎮光天│ 寶寶 公仔1個。│││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同寶寶公仔壹個││││路50號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后宮││││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高│││││││││粱酒貳瓶及大同寶寶│││││││││公仔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5年8月│嘉義市東│樟木2塊(變賣所│ 黃昭輝 │侵入住宅內│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參仟元。│││5日凌○○○區○○路│得3,000元)。││徒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時許│153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5年8月│嘉義市東│咖啡色皮包1個(內│戴張讓│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貳萬壹仟│││8日上午6│區 林森東 │有現金1萬1000元│││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元。│││時50分許│路113號│、行動電話1支、│││,如易科罰金,以新│││││天后宮休│白金項鍊1條,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息室│金花用完畢,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變賣所得1萬元)│││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5年8月│嘉義市東│粉紅色小皮包1個│劉 羅玉霞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捌仟貳佰│││8日上午7│ 區林森東 │(內有現金7000元│││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元。│││時許│路113號│)、行動電話1支│││,如易科罰金,以新│││││天后宮休│(現金花用完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息室│其餘變賣所得1,2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0元)。│││臺幣捌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5年8月│嘉義縣大│ 水晶球 1個(變賣│ 馬惠卿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壹仟貳佰│││中旬某日│林鎮中坑│所得1,200元)。│││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元。││││里芎蕉山││││,如易科罰金,以新│││││41號普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05年8月│嘉義縣大│神像上之紅包2個││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壹仟貳佰│││中旬某日│ 林鎮排子 │(內有現金共120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元。││││路206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靈山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5年8月│嘉義市東│瓷器甕1個、舊碗│ 鄭茂坤 │徒手竊取│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壹仟伍佰│││中旬○○○區○○路│盤10個(變賣所得│││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元。││││508號倉│1,5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庫門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05年8月│嘉義市東│木製泡茶盤1個│ 張嘉壬 │侵入無人居│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貳佰元。│││15日○○○區○○路│(變賣所得200元││住之建物徒│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時許│346號│)。││手行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05年8月│嘉義市東│現金30元。│ 張金標 │徒手行竊│劉俊星犯竊盜罪,累│新臺幣參拾元。│││17日下午│區林森東││││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時許│路113號││││,如易科罰金,以新│││││天后宮││││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105年8月│嘉義縣民│INO手機1支(已發│張楊麗│侵入住宅徒│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20日下午│雄鄉三興│還被害人)。││手行竊│盜罪,累犯,處有期││││2時許│ 村竹 圍後││││徒刑捌月。│││││2號││││││├──┼────┼────┼────────┼────┼─────┼─────────┼───────┤│21│105年8月│嘉義縣新│現金1萬300元。│ 黃清城 │侵入住宅徒│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壹萬零參│││28日下│ 港鄉海瀛 │││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佰元。│││午3時許│村5 鄰海 ││││徒刑玖月。未扣案犯│││││ 豐子 81號││││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住處││││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05年8月│嘉義縣民│現金印尼幣4張(│張楊麗│侵入住宅徒│劉俊星犯侵入住宅竊│新臺幣壹佰元。│││下旬某日│雄鄉三興│變賣所得100元)││手竊取│盜罪,累犯,處有期│││││村竹圍後│。│││徒刑柒月。未扣案新│││││2號住處││││臺幣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