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洪文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貴院105年訴字1080號損害賠償事件,自開庭至結案全部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5年5月23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105年訴字1080號民事案件之原告,固為該案「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80號損害賠償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期明瞭自開庭至結案全部開庭內容」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亦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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