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朱秀英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即 王龍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
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46,492元。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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