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適如具保人黃天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謝適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天賜因被告謝適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019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經通知被告本人及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於103年9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丁緝字4525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7,000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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