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О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及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