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李銘洲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