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28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5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方式繳付
最低金額。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9年3月28日
止,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契約書、客戶帳務查詢表及協
議分期帳務值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合計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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