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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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清冊,惟其記載則未詳盡,經本院定於96年7月30日命到庭說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又於96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7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之警察局,應認於96年8月27日後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