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黃文志 被告 陳威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5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許容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