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瓊城 相對人 楊士加
楊士典 楊林 淑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士加、楊士典、 楊林淑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楊士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士加於100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700,
000元、1,3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5年9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楊士加分別自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78,533元、1,207,105元、184,745元、45,9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房屋借款約定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77│建│50.00│全部│├──┴───┴────┴───┴──┴─┴────┴──┤│相對人楊士加權利範圍5分之3、楊士典權利範圍5分1、楊林淑女││權利範圍5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45│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2層樓房│29│46│14│91│平│全│││5│民生路2段217│西區康樂│加強磚造│.8│.6│.8│.2│方│││││號│段177地││2│7│0│9│公││││││號││││││尺│部│├──┴─┴──────┴────┴────┴─┴─┴─┴─┴─┴─┤│相對人楊士加權利範圍5分之3、楊士典權利範圍5分之1、楊林淑女權利範圍││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