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976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務人 廖桂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桂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每月收取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
二、債務人廖桂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