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蘇芳黎 債務人 蘇練 債務人SUMAGDALENACANSANCIO即 蘇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芳黎前就讀中華工商、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蘇練、SUMAGDALENACANSANCIO即蘇莉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0筆,總計新臺幣322,50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民國104年12月2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民國104年11月2日),詎債務人蘇芳黎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新臺幣322,50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蘇練、SUMAGDALENACANSANCIO即蘇莉娜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SUMAGDALE│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322501│NACANSANC│1月2日起│4月21日止││││元│即蘇莉娜、├──────┼──────┼───────┤│││蘇芳黎、蘇│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62%││││練│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SUMAGDALE│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501│NACANSANC│2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即蘇莉娜、│││百分之十,逾期││││蘇芳黎、蘇│││超過六個月部分││││練│││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