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 陳柳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富雄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8,000元(原告提出之公告現值為105年1月,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4,000元,惟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已調整為每平方公尺52,000元,應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5,6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