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52號上訴人乙○○
甲○○
之一號四樓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間因93年度訴字第215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㈠關於乙○○部分為新臺幣48618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7935元;㈡關於甲○○部分為新臺幣75480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123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