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74號

聲請人黃○○

相對人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黃鄭

  菊配偶、全部子女同意由關係人 黃鑑榮 擔任監護人、聲請人

  黃○○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該項裁定已

  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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