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甲○○民國7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乙○○民國8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31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9號殺人未遂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星銘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書新森 、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伍萬元整。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甲○○、乙○○及其法定代理兩願意原諒相對人丁○○之行為。
四、聲請人甲○○、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