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乙○○
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準備程序之處,應再開本件之準備程序,並請選任辯護人 陳報 可開庭之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珈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