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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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瑪家鄉風景35號,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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