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瑪家鄉風景35號,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