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46號、107年度執字第13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陳政彥因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3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雖其中編號4之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3等三罪均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等三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7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5830號│字第460號│字第4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7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7日│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7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1日│107年8月17日│107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618號(編號2至3等二│││第18371號(已執畢)│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6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43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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