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422號聲請人上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路22法定代理人甲○○
路22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276,903元│CS0000000│98年6月18日│││限公司郭民政│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