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陳順官 利害關係人陳依烺
陳烺俤陳春泰陳春玉 陳冠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施木伙 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依烺(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烺俤(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春泰(男,民國0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陳春玉(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冠容(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施木伙(男,民國六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九十五之一號)之親屬會議成員。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木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木伙(男,民國6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5之1號)業於91年11月10日死亡,生前立有代筆遺囑,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且被繼承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致未能辦理遺贈手續,因被繼承人並無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爰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
二、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①直系血親尊親屬。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91年11月10日死亡,生前立有經代筆遺囑,且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施木伙之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又被繼承人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代筆遺囑影本及血親親系及親等圖各1件為憑,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自得以其為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之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法院指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本院審酌陳依烺、陳烺俤、陳春玉、陳春泰、陳冠容、 陳冠因 均具狀陳稱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然陳冠因與受遺贈人為兄妹關係,為避免無謂之疑慮,本院審酌陳依烺、陳烺、陳春泰、陳春玉、陳冠容5人與被繼承人親等較近,復無民法第1133條所定消極資格,亦無不適宜擔任情形,爰優先指定陳依烺、陳烺俤、陳春泰、陳春玉、陳冠容5人擔任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9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