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99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陳麗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認定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共有同段286之1地號土地之經界為何,乃本件先決問題為由,而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揭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已由本院判決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是以,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