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99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陳麗卿

陳慧純

陳慧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認定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共有同段286之1地號土地之經界為何,乃本件先決問題為由,而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揭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已由本院判決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78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是以,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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