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訴字第一О號
原告 西莒 威武 陳將軍法定代理人 陳梅官 被告甲○○
黃貞樂戊○○劉顯秋乙○○丙○丁○訴訟代理人 曹瑞珠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原告當事人欄「威武陳將軍廟」記載,應更正為「西莒威武陳將軍廟」,「代表人」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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