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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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83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71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Wii遊戲光碟捌片、空白光碟伍佰拾捌片、電腦主機壹臺、燒錄器貳台,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三國志11威力加版」、「戰國無雙KATANA」、「麻雀大會」及「信長之野望【革新】」之電腦遊戲軟體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詎甲○○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7年2月間某日起,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不詳網站下載,再以燒錄機等設備接續將上開遊戲程式重製於光碟片中,而擅自重製上開遊戲光碟,並以此方式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復以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taurus6738」及「bovispao」,上網刊登銷售上開光碟片,以每片新台幣80元之價格銷售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發現前開拍賣盜版光碟訊息而於97年3月7日上網向甲○○匯款訂購,取得盜版三國志、戰國無雙之Wii遊戲光碟2片,另由臺中縣警察局於97年4月23日18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97年度聲搜字第631號搜索票前往前揭被告住所執行搜索,並扣得侵害光榮公司著作權之盜版Wii遊戲光碟片6片(三國志3片、戰國無雙1片、麻雀大會1片、信長之野望革新1片)、空白光碟518片、電腦主機1臺及燒錄器2臺等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函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審理時指述在卷,復有告訴代理人乙○○所提之光碟檢驗報告(見97年度偵字第7164號卷第13頁)1紙、「YAHOO奇摩」拍賣網拍賣資料、帳號「taurus6738」帳戶申請人年籍資料、電子廣告郵件列印資料、刊登拍賣資料、寄發電子廣告郵件ip位址、凱擎股份有限公司申登人資料、非法重製電腦遊戲軟體光碟片目錄、電腦遊戲軟體光碟內容螢幕列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搜索現場照片及堪驗被告電腦資料、雅虎奇摩網站拍賣網頁、「taurus6738」與「bovispao」帳號及ip資料、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及扣案侵害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Wii遊戲光碟片8片、空白光碟518片、電腦主機1臺及燒錄器
2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參照)。被告各次以燒錄機將取得之遊戲軟體程式分次重製光碟,係基於一貫犯意之多次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先後複次犯行,應僅成立「集合犯」實質一罪。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為圖私利,致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有損害,惟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並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頗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四、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64號併辦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與前揭犯罪事實相同,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已據本院審理如前,併予敘明。
五、本件扣得疑似盜版Wii遊戲光碟雖共217片(本案部分211片,併辦部分6片),其中經告訴代理人指認侵害告訴人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者僅8片(本案部分6片、併辦部分2片),如附表所示,為被告犯著作權第91條第3項、第2項罪所得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於其餘重製之光碟,既未經查證是否確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物,且並非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所得,自不得併予沒收。而空白光碟518片、電腦主機1臺及燒錄器2臺,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
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沒收之盜版光碟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1.三國志4片光榮公司
2.戰國無雙2片同前
3.麻雀大會1片同前
4.信長之野望革新1片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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