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彭炤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909元整,自起息日94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135,512元整,及其中本金456,532自起息日108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彭炤鈞於91年09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75,42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炤鈞│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909││08月01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彭炤鈞│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456532││年08月19日起│││││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