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02.02」,應更正為「98.12.31」;附表編號2:「判決日期」誤載為「99.06.23」、「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08.02」,均更正為「99.06.17」、「99.06.17」),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