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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