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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