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曼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曼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曼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月│105年06月│高雄地院10│106年04月2│同左│106年05月│可│││制條例││15日│5年度簡字│7日││26日│││││││第5346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5年08月│高雄地院10│106年08月1│同左│106年09月│可│││制條例││16日│6年度簡字│4日││12日│││││││第1373號│││││├─┼─────┼──────┼─────┼─────┼─────┼─────┼─────┼────┤│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6年05月│橋頭地院10│107年02月2│同左│107年02月│可│││制條例││17日│6年度簡上│2日││22日│││││││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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