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志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