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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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祥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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